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附件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更名為《住宅設計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原《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文的要求,對《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進行修訂,更名為《住宅設計規范》。本規范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套內空間;4.共用部分;5.室內環境;6.建筑設備。主要修訂了住宅套型分類及各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樓電梯及垃圾道的設置等;增加了術語,擴展了室內環境和建筑設備的內容。
本規范由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外,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居住建筑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規范主編單位: 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學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撫順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重慶建筑大學建筑城規學院
哈爾濱建筑大學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趙冠謙 開 彥 林建平 張 華 葉茂煦 業祖潤 張錫虎 張菲菲
閻春林 朱顯澤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陳華寧
1 總則
1.0.1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1.0.3 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
1.0.4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節約用材、節約用水等用關規定。
1.0.5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創造方便、舒適、優美的生活空間。
1.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多樣化,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1.0.7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核心,除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據需要應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系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0.6 廚房 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2.0.9 標準層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2.0.10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室內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2 陽臺 balcony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
2.0.13 平臺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2.0.17 躍層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9 中間層 middle-floor
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20 單元式高層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
2.0.21 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層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權的水平交通空間。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3 套內空間
3.1 套型
3.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于表3.1.2的規定。
表3.1.2 套型分類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臺面積。
3.2 臥室、起居室(廳)
3.2.1 臥室之間不應穿越,臥室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宜小于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為10平米;
2 單人臥室為6平米;
3 兼起居的臥室為12平米;
3.2.2 起居室(廳)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平米。
3.2.3 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應大于3m。
3.2.4 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廚房
3.3.1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一、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平米;二、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平米;
3.3.2 廚房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并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3.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凈長不應小于2.10平米。
3.3.4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3.4 衛 生 間
3.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生潔具的為3平米;
2、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50平米;
3、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平米;
4、單設便器的為1.10平米;
3.4.2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3.4.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并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3.4.4 套內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
3.5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5.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平米);
——套內使用面積(平米/套);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平米);
——住宅標準層總建筑面積(平米);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
——套型建筑面積(平米/套);
——套型陽臺面積(平米/套)。
3.5.2 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功能空間面積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套內使用面積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等于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
4、住宅標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墻軸線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5、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等于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筑面積;
6、套型建筑面積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系數;
7、套型陽臺面積等于套內各陽臺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之和。
3.5.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關于飄窗面積的規定)
6、坡層頂內的使用面積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筑面積中,需計算建筑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
3.5.4 陽臺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筑面積內。
3.6 層高和室內凈高
3.6.1 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
3.6.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6.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3.6.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
3.6.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應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3.7 陽臺
3.7.1 每套住宅應設陽臺或平臺。
3.7.2 陽臺欄桿設計應防兒童攀登,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3.7.3 低層、多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封閉陽臺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桿凈高要求。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臺宜采用實體欄板。
3.7.4 陽臺應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臺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3.7.5 陽臺、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雨罩應做防水,陽臺宜做防水。
3.8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3.8.1 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寸應便于搬運家俱。(關于走廊、過道間距尺寸的規定)
3.8.2 套內吊柜凈高不應小于0.40m;壁柜凈深不宜小于0.50m;設于底層或靠外墻、靠衛生間的壁柜內部應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內應平整、光潔。
3.8.3 套內樓梯的梯段凈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墻時,不應小于0.90m。
3.8.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邊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
3.9 門 窗
3.9.1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
3.9.2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關于安全隱患的規定)
3.9.3 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3.9.4 住宅戶門應采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3.9.5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定。
表3.9.5 門洞最小尺寸
注:1 表中門洞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GB50096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附件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更名為《住宅設計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原《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1994]240)號文的要求,對《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進行修訂,更名為《住宅設計規范》。本規范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套內空間;4.共用部分;5.室內環境;6.建筑設備。主要修訂了住宅套型分類及各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樓電梯及垃圾道的設置等;增加了術語,擴展了室內環境和建筑設備的內容。
本規范由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外,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居住建筑與設備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規范主編單位: 中國建筑技術研究院
本規范參編單位: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學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撫順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重慶建筑大學建筑城規學院
哈爾濱建筑大學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趙冠謙 開 彥 林建平 張 華 葉茂煦 業祖潤 張錫虎 張菲菲
閻春林 朱顯澤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陳華寧
1 總則
1.0.1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條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質量,使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市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1.0.3 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
1.0.4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節約用材、節約用水等用關規定。
1.0.5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創造方便、舒適、優美的生活空間。
1.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多樣化,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促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1.0.7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核心,除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據需要應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
2.0.3 居住空間 habitable space
系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2.0.4 臥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 起居室(廳)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0.6 廚房 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 衛生間 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 使用面積 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2.0.9 標準層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2.0.10 層高 storey height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 室內凈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2 陽臺 balcony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
2.0.13 平臺 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過道 passage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2.0.17 躍層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層數 natural storeys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9 中間層 middle-floor
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20 單元式高層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
2.0.21 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層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權的水平交通空間。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3 套內空間
3.1 套型
3.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于表3.1.2的規定。
表3.1.2 套型分類
| 套 型 | 居住空間數(個) | 使用面積(m²) |
| 一類 | 2 | 34 |
| 二類 | 3 | 45 |
| 三類 | 3 | 56 |
| 四類 | 4 | 68 |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臺面積。
3.2 臥室、起居室(廳)
3.2.1 臥室之間不應穿越,臥室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宜小于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為10平米;
2 單人臥室為6平米;
3 兼起居的臥室為12平米;
3.2.2 起居室(廳)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平米。
3.2.3 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應大于3m。
3.2.4 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廚房
3.3.1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一、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平米;二、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平米;
3.3.2 廚房應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并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3.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凈長不應小于2.10平米。
3.3.4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3.4 衛 生 間
3.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生潔具的為3平米;
2、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50平米;
3、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平米;
4、單設便器的為1.10平米;
3.4.2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3.4.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并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3.4.4 套內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
3.5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5.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平米);
——套內使用面積(平米/套);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平米);
——住宅標準層總建筑面積(平米);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
——套型建筑面積(平米/套);
——套型陽臺面積(平米/套)。
3.5.2 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功能空間面積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間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套內使用面積等于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等于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
4、住宅標準層建筑面積,按外墻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墻軸線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外墻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5、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等于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筑面積;
6、套型建筑面積等于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系數;
7、套型陽臺面積等于套內各陽臺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之和。
3.5.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墻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凈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關于飄窗面積的規定)
6、坡層頂內的使用面積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筑面積中,需計算建筑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系數反求。
3.5.4 陽臺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筑面積內。
3.6 層高和室內凈高
3.6.1 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
3.6.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4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6.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10m。
3.6.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
3.6.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凈距不應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3.7 陽臺
3.7.1 每套住宅應設陽臺或平臺。
3.7.2 陽臺欄桿設計應防兒童攀登,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3.7.3 低層、多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10m。封閉陽臺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桿凈高要求。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臺宜采用實體欄板。
3.7.4 陽臺應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臺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3.7.5 陽臺、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雨罩應做防水,陽臺宜做防水。
3.8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3.8.1 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宜小于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寸應便于搬運家俱。(關于走廊、過道間距尺寸的規定)
3.8.2 套內吊柜凈高不應小于0.40m;壁柜凈深不宜小于0.50m;設于底層或靠外墻、靠衛生間的壁柜內部應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內應平整、光潔。
3.8.3 套內樓梯的梯段凈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墻時,不應小于0.90m。
3.8.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邊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
3.9 門 窗
3.9.1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
3.9.2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關于安全隱患的規定)
3.9.3 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3.9.4 住宅戶門應采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3.9.5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定。
表3.9.5 門洞最小尺寸
| 類 別 | 洞 口 寬 度 (m) | 洞 口 高 度 (m) |
| 公 用 外門 | 1.20 | 2.00 |
| 戶(套)門 | 0.90 | 2.00 |
| 起居室(廳)門 | 0.90 | 2.00 |
| 臥室門 | 0.90 | 2.00 |
| 廚房門 | 0.80 | 2.00 |
| 衛生間門 | 0.70 | 2.00 |
| 陽臺門(單扇) | 0.70 | 2.00 |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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